******有限公司广西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建设项目配套工程临时用地延期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资源局关于你单位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来宾******资源局2022年3月15******资源局关于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建设项目配套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来自然资函〔2022〕118号)》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同意将象州县石龙镇大蒙村集体土地2.8912公顷(农用地2.7228公顷:均为旱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1684公顷),批准给你公司作为1号拌合站、1号钢筋厂、拌合站驻地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该临时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1280号文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经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土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4年”,经审查,该临时用地符合可以延期使用的情形,同意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有效期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
三、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发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四、用地单位获批复后应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及临时用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五、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逾期不实施的,由象州县******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费用中扣除。
******资源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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