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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来宾都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代码:2311-451300-04-01-63099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4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8%,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7.1-2),建设期征占用土地面积10400㎡,单价:1.1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14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到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局
2024年3月28日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来宾都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代码:2311-451300-04-01-63099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4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8%,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7.1-2),建设期征占用土地面积10400㎡,单价:1.1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14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到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