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2019年度第1批次2号地块位于邢台市新河县迎宾街与堂阳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300m,总占地面积34396.61m2(约合51.6亩),中心坐标为N 37.******°,E 115.******°。
地块1985年前为农田、荒地,1985年建成养殖场,于2015年养殖场拆除并建设为铭泰驾校,至今一直为铭泰驾校,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2024年8月现场踏勘时,调查地块为驾校,地块内不存在工业储罐、管线等,不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地块内裸露土壤无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痕迹。
根据新河县城乡规划,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四章中第三节第五十九条中相关内容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有限公司接受邢台市新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后,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了工作小组,仔细查找和研究地块相关规划和历史资料等相关文件,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2017年12月14日)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报告。
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取样点位,3口地下水监测井,获取不同深度土壤样品20个,包括2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4个,包括1个平行样。
工程钻探合计进尺24.5m,采集土壤样品18个,分析检测土壤中的pH、GB36600-2018表1中45项、锌、氨氮、硫化物、GB36600-2018表2中有机农药14项、石油烃、蒽、苊烯、苊、芴、菲、荧蒽、芘、苯并[g,h,i]苝。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分析检测地下水中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表1中基本项35项(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镍、有机农药、石油烃、多环芳烃、二甲苯总量。
土壤的pH平均值为8.53,总体呈弱碱性;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氨氮均有检出,各检出项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硫化物均有检出,通过分析可知,地块土壤有效硫(S)含量等级为缺;重金属(砷、镍、铜、汞、铅、镉、锌)有检出,各检出项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半挥发性有机物只有S5-1.9检出荧蒽、芘、苯并(g,h,i)苝、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其余土壤样品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因子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标准;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值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3口井中,常规指标中pH值、氯化物、硫酸盐、总硬度、氟化物、亚硝酸盐(以氮计)、溶解性总固体、碘化物、氨氮(以氮计)、硝酸盐(以氮计)、铁、锰、硒、钠均有检出,其中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和锰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其他指标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调查地块3口地下水监测井中常规因子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碘化物、锰和钠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值,且超标倍数较高,超标原因可能是地块所属区域浅层地下水埋深较浅,受雨水淋溶和人类生产活动影响较大。重金属铝、砷、镉、铜、铁、铅、镍、锌有检出,其中地下水监测井W3的砷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但未超出Ⅳ类水质标准,其余指标均未超出Ⅲ类水质标准。
本地块所在区域在邢台市新河县,为地下水禁采区,调查地地块所在区域潜水不作为饮用水,由此可见,地下水的污染风险在人体可接受范围内。